动物和鸟类(农场许可)规则 2004 S 294/200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4年
2004 年动物和鸟类(农场许可)规则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规则适用的限制 4 农场的保持或维护 5 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或更新 6 更换丢失或污损的许可证 7许可证的转让 8 被撤销或暂停的许可证 9 哺乳动物肉骨粉 10 总干事发布指令的权力 11 豁免或退还费用的权力 12 作出虚假声明等 13 罪行和处罚 14 撤销和过渡性规定 附表费用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Supplement on 2004 《动物和鸟类法》第 80 条,国家发展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以y 被引述为 2004 年动物和鸟类(农场许可)规则,并将于 2004 年 6 月 1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本规则中,农场是指用于饲养的任何土地或场所,无论是否用栅栏围起来,为商业目的饲养、繁殖或寄养动物或鸟类;执照是指总干事根据第 5 条颁发的执照,被许可人应据此解释;处所包括其中的建筑物、设施和构筑物。规则 3 的适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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