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年传染病(预防或控制传染病传播的措施)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抵达或离开新加坡的人员的体检 4 监测工作场所和宿舍等人员的体温. 5 卫生官员可以检查记录 6 处罚 第 1 附表 为第 3 条目的指定的传染病 第 2 附表 为第 4 条第 S 13 条传染病法(第 137 章)目的而指定的传染病和国家 传染病(预防或控制的措施)传染病传播条例 2004 年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4 年 1 月 9 日的附属立法增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许先生行使《传染病法》第 73(2)(h)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高级政务部长文远负责卫生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04 年传染病(预防或控制传染病传播的措施)条例,自 2004 年 1 月 12 日起实施。 定义 2 . 在本条例中,运输工具包括任何飞机、船只、火车、车辆或任何其他人工装置,无论是机械推进的还是其他方式的,使用或能够用作陆路、水路或空中的运输工具;宿舍是指主要用途是为任何数量的工人提供任何时间长度的住宿和睡眠设施的任何场所;雇员包括独立承包商和独立承包商的任何雇员;指明人士,就工作场所而言,指 (a) (b) 控制和管理该工作场所的任何人;以及控制和管理工作场所的人的任何高级职员、成员或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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