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国际保护)(修订)条例 2003 S 489/200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3年
1 S 4892003 于 2003 年 10 月 27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489 号版权法(第 63 章) 2003 年版权(国际保护)(修订)条例 为行使版权法第 184 和 202 条赋予的权力,法律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启动 1。本条例可被引述为 2003 年版权(国际保护)(修订)条例,并于 2003 年 12 月 1 日开始实施。条例 2 的修订 2.(国际保护)版权条例(Rg 2)条例 2(1) (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经修订 (a) 在紧接重要时间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 伯尔尼公约是指在伯尔尼签署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1886 年 9 月 9 日,经不时修订或修订;公约国家是指新加坡以外的一个国家,它是伯尔尼公约的缔约方或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家包括领土;; S 4892003 2 (b) 删除原产国定义(b)段中如此规定的国家一词,并代之以公约国家; (c) 删除原产国定义的 (d) 和 (e) 段中未在附表中指定的词语,并代之以不是公约国家的词语; (d) 在原产国定义之后插入以下世界贸易组织的定义成员,是指新加坡以外的一个国家,该国家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签署国; (e) 通过删除同时定义末尾的句号并替换为分号,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 WTO 协定是指 1994 年在马拉喀什签署的经不时修订或修订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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