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国际保护)条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9年
著作权(国际保护)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法律在国外的适用 4 海外作品的版权期限 5 在某些情况下在海外版本中不存在版权 6 法律的某些规定适用于作品等, 7 1912 年 7 月 1 日之前制作的作品 8 现有权利的保护 8A 与表演相关的现有权利的保护 9 保留和过渡条款 立法历史 版权法(第 63 章,第 184 和 202 节) 版权(国际保护)条例 Rg 2 GN No S 1101987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2009 年 3 月 3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修订版 2009 (2009 年 3 月 31 日) 1987 年 4 月 10 日 1 本法规可称为版权(国际保护)引文法规定义 2(1)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在关键时间是指 (a) 与未发表的作品或其他主题有关的或与该法案的适用有关的 (i) (ii) )作品或其他标的物的制作时间;或者如果作品或其他主题的制作在一段时期内超过该时期的大部分时间; (b) 与该作品或其他主题首次出版时已出版的作品或其他主题有关,或与该法案的适用有关; (c) 与广播时的声音广播或电视广播有关;伯尔尼公约是指 1886 年 9 月 9 日在伯尔尼签署的经不时修订或修订的《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公约国家是指新加坡以外的一个国家,它是伯尔尼公约的缔约方或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家包括领土;原产国是指 (a) 就已出版的作品、已出版的电影胶片或已出版的录音制品而言,其首次出版仅在一个国家发生,该国家是构成公约国家领土或构成公约国家领土一部分的国家如此构成或构成该领土一部分的国家;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2009 年 3 月 31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b) (c) (d) (e) 与首次出版的已出版作品、已出版电影胶片或已出版录音有关同时在构成公约国家领土或构成公约国家领土一部分的国家和不构成公约国家领土或不构成公约国家领土一部分的国家/地区;就已出版的作品、已出版的电影胶片或已出版的录音制品而言,其首次出版同时发生在 2 个或多个国家,每个国家均构成或构成公约国家领土的一部分,该公约国家的法律授予该公约国家与作品、电影或录音有关的版权性质的最短保护期;与未发表的作品有关或与已发表的作品有关,该作品的首次出版仅发生在构成或构成非公约国家领土的国家领土的国家,以下列国家中的任何一个授予与作品有关的版权性质的最长保护期 (i) 作者在关键时间是其国民或公民的国家; (ii) 提交人在关键时间居住的国家;就未出版的电影胶片或未出版的录音制品而言,或就已出版的电影胶片或已出版的录音制品而言,其首次出版仅发生在构成或构成该国领土一部分的国家不是公约国家,以下列国家中的任何一个国家中的哪一个为版权性质对制作者在关键时间为其国民或公民的电影或录音提供最长的保护期限; (ii) 出票人在关键时间的居住地; (iii) 制作人作为法人团体在关键时间成立时所依据的法律; (iv) 电影或录音的制作地点;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2009 年 3 月 3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是指新加坡以外的国家,它是 WTO 协议的签署国;表演是指该法案第 246(1) 条中表演定义的 (a)、(b)、(c)、(d) 或 (e) 段所指的现场表演,但不包括执行该法第 246(2) 条所述的行为;相关广播机构是指 (a) 其总部位于声音广播或电视广播(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国家/地区的广播组织; (b) 根据该国法律有权进行声音广播或电视广播,视情况而定;同时指 (a) 与 1987 年 4 月 10 日之前在 14 天内发表的出版物有关; (b)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在 30 天内;世贸组织协定是指 1994 年在马拉喀什签署的经不时修订或修订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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