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口腔牙龈)(许可)条例 2003 S 660/200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3年
2003 年药品(口腔牙龈)(许可)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定义 3 许可标准规定 4 许可期限 5 费用 第一附表 产品许可证标准规定 第二附表 进口许可证标准规定 第三附表 批发商许可证标准规定 第四附表 制造商许可证标准规定第五附表 许可证费用 No. S 660 药物法(第 176 章) 2003 年药物(口腔牙龈)(许可)条例 行使第 14、54 条赋予的权力和药品法第 74 条,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3 年 12 月 31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财政部高级政务部长 Khaw Boon Wan 先生,负责卫生部长,特此引述以下条例并开始生效 1. 本条例可引述为 M 2003 年药品(口腔牙龈)(许可)条例,并于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口腔牙龈与药品(口腔牙龈)具有相同含义) (规范) 2003 年令 (GN编号 S 6622003)。许可证的标准规定 3. 根据该法案第二部分授予的关于口腔牙胶的许可证的标准规定如下 (a) (b) (c) 对于产品许可证,第一时间表;就进口许可证而言,附表二所列的条文;对于批发商附表三;和许可证,(d) 项规定的制造商许可证,附表 4 规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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