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滥用(批准的机构和治疗和康复)(修订)条例 2003 颁布公式 1 引证 2 条例的修订 2 3 条例的修订 8 药物滥用法(第 185 章) 药物滥用(批准的机构和治疗和2003 年康复)(修订)条例 为行使《滥用药物法》第 58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特此制定以下条例,第 S 407 号引文 1. 这些条例可被称为滥用药物(经批准的机构和治疗和康复)(修订)条例 2003. 条例 2 的修订 2. 对《滥用药物(经批准的机构和治疗和康复)条例》(Rg 3)的条例 2 进行修订,删除了医务人员和代替以下定义 医务人员是指当时是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的注册医生d 在 2003 年 8 月 26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中,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由监狱署长任命,根据本条例履行医务人员的职能;修改第八条 三、修改第八条《滥用药物(经批准的机构和治疗康复)条例》,删去第(6)款,代以下列第(6)款 本条例中,传染病是指任何规定的疾病。在《传染病法》(第 137 章)第一附表中,包括任何其他疾病 (a) (b) (c) 由微生物或任何疾病因子引起或怀疑由微生物或任何病原体引起;能够或被怀疑能够以任何方式传播给人类;并且医务人员有理由相信,如果不加以调查或不加以控制,很可能会导致该疾病的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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