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4052003 于 2003 年 8 月 26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405 致毒物质法(第 146A 章) 2003 年致毒物质(治疗和康复)(修正案)条例 为行使《致毒物质法》第 43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文 1. 这些规例可引述为《2003 年致醉物质(治疗及复健)(修订)规例》。 第 2 条的修订 2. 《致醉物质(治疗及复健)规例》(Rg 3)第 2 条经修订,删除医务人员的定义代以下列定义的医务人员指当其时由监狱署长委任以根据本规例执行医务人员职能的注册医生;第 5 条的修订 3. 对《致醉物质(治疗和康复)条例》第 5 条进行修订,删除第(6)款并代以以下第(6)款 在本条中,传染病是指附表 1 中规定的任何疾病符合《传染病法》(第 137 章),并包括 (a) 由微生物或任何疾病因子引起或怀疑由微生物或任何病原体引起的任何其他疾病; (b) 能够或被怀疑能够以任何方式传播给人类;和 S 4052003 2 (c) 医务人员有理由相信,如果不进行调查或检查,可能会导致该疾病的流行。这是 2003 年 8 月 20 日制作的。新加坡内政部常任秘书陈国庆。...
致醉物质(治疗和康复)(修订)条例 2003 S 405/2003pdf预览版致醉物质(治疗和康复)(修订)条例 2003 S 405/2003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