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开发土地授权)(修订)通知 2003 S 287/200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3年
规划(土地授权的发展)(修订)通知 2003 年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第 2 段的修订 3 第 3 段的修订 No. S 287 规划法(第 232 章) 规划(土地授权的发展)(修订) ) 2003 年通知 为行使《规划法》第 21(6) 条赋予的权力,国家发展部长特此发出以下通知引证和启动 1. 本通知可称为规划(土地授权的发展)(修订)2003 年通知,并将于 2003 年 6 月 10 日生效。第 2 段的修订 2. 2002 年规划(土地授权的开发)通知(GN No. S 3802002)第 2 段的修订 (a) 删除句号第 (1) 款第 (l)(iii) 款的结尾并替换为分号,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分段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附在 2003 年 6 月 10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中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m) 任何建筑物或其部分根据该法案获授权或批准用于住宅用途,该建筑物或其部分用途的变更(以下简称作为相关处所)从住宅用途转为家庭办公室,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i) (ii) (iii) (iv)建筑;相关场所的任何部分均不包含根据该法案未经授权的工程;在更改有关处所的用途之前,已获得任何其他有关当局就更改有关处所的用途所需的任何批准;主管机关变更用途所需填妥的登记表,在有关处所变更用途前,连同缴交20元的费用,向主管机关递交; (v) 如递交登记表的人并非有关处所的拥有人,则登记表已取得有关处所拥有人的事先书面同意; (vi) 变更用途及将有关处所用作家庭办公室,须符合主管当局发布的适用于家庭办公室的规划指引; (vii) 用途的改变和相关场所用作家庭办公室的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3 年 6 月 10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 (viii) 不影响建筑物和其他建筑物的便利设施在周边地区;自表格登记日期起计 12 个月期限届满后,有关处所应停止用作家庭办公室,并恢复为住宅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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