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的士服务经营者执照)规则 2003 S 168/200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3年
道路交通(出租车服务经营者执照)规则 2003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执照申请费 4 执照期限 5 月费 6 滞纳金 第 S 168 号《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道路交通(出租车服务经营者执照)规则 2003 为行使《道路交通法》第 111J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陆路交通管理局经交通部长批准,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 2003 年道路交通(出租车服务经营者执照)规则,并将于 2003 年 3 月 31 日开始实施。 定义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3 年 3 月 31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 2. 在这些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许可,否则规则是指该法案第 111B 条要求的许可;被许可人是指许可证的持有人。执照申请费 3.(1) 根据该法案第 111C 条向管理局申请授予执照,应附有不可退还的 200 美元的费用。 (2) 向管理局申请执照续期应在许可证到期前不迟于 12 个月以管理局要求的形式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有不可退还的 200 元费用。 4.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10 年。许可期限 月费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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