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和期货(豁免持有代表执照的要求)条例 2003 S 269/200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3年
证券和期货(豁免持有代表执照的要求)条例 2003 年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豁免第 S 269 号证券和期货法(第 289 章)证券和期货(豁免持有代表执照的要求)条例2003 年,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为行使《证券和期货法》第 83(2)(b) 条赋予的权力,特此引用和启动以下法规 1. 本法规可被称为证券和期货(豁免2003 年要求持有代表执照)条例,并将于 2003 年 6 月 1 日生效。 豁免 2.(1) 任何人,作为该法案附表 3 中指定的人的代表(指定的人除外)在该附表第 8(1) 条中),在 (a)第一人所从事的活动与第二人所从事的活动相同;和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3 年 5 月 30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b) 第一个提及的人进行受规管活动的范围和方式与进行受规管活动的范围和方式相同第二提及的人的受规管活动,该类型、范围或方式(视情况而定)在该法案的附表 3 中有规定。 (2) 作为法案附表 3 第 8(1) 条规定的人的代表的任何人(该款 (b) 项规定的人除外),应免除该要求只要他在担任该代表时进行证券交易,就持有该代表的证券交易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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