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商标法边境执法措施)令 2002 1 引文和开始目录 颁布公式 2 定义 3 费用 4 撤销附表 No. S 388 费用法(第 106 章)费用(商标法边境执法措施)令 2002 年为行使《收费法》第 2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发布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称为 2002 年收费(商标法边境执法措施)令,并将开始实施2002 年 9 月 1 日。 定义 2. 在本命令中,授权官员和总干事分别具有相同的含义,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2 年 8 月 2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如商标法第 81 条(第 332 章);运输工具与《进出口条例》(第 272A 章)中的含义相同;扣押货物是指由授权官员根据《商标法》第 82 条扣押的货物。费用撤销被撤销。 3. 就附表第一栏所列事项向总干事支付附表第二栏与之相对的费用。 4. 费用(商标法边境执法措施)令 (O 40B) 是 附表 第一栏 第二栏 (1) 对于运送被扣押货物的运输工具的护送 20 每半小时或每次连续运行的一部分 第 3 段 (2 ) 授权人员出席 (a) 每半小时或部分扣押货物的调查 20 每半小时或部分 (b) 扣押货物的销毁 每半小时或部分扣押货物 40 每半小时或部分每 (c) 调查和销毁扣押货物 40 每半小时或其一部分 每次连续作业 连续作业 连续作业 (3) 授权人员出席与《商标法》第 X 部分下的任何其他行为或服务有关的任何其他行为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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