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边境执法措施)规则 1999 S 5/1999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9年
1999 年商标(边境执法措施)规则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定义 3 根据法案第 82 (1) 条发出的通知 4 发出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5 进一步的信息和证据 6 细节变化 7 拒绝扣押8 对注册商标提起诉讼的期限 9 延长保留期限的期限 根据 1998 年第 S 号商标法第 82 (1) 条的附表通知 1998 年商标法(1998 年第 46 号法案)商标(边境执法)措施) 规则 1999 为行使 1998 年商标法第 108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9 年 1 月 15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律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1. 本规则可引称为 1999 年商标(边境执法措施)规则,自 1999 年 1 月 15 日起实施。 定义 2. 为在这些规则中,授权官员和总干事分别具有与该法第 81 条相同的含义。 3.(1) 根据法案第 82(1) 条向总干事发出的通知应采用附表中规定的法案第 82(1) 条下的通知格式。 (2) 通知应附有 (a) 通知中的详情属实的法定声明; (b) 200 的费用; (c) 注册官根据该法第 15(5) 条就通知中指定的注册商标签发的注册证书副本; (d) 注册商标的注册在任何时候都得到适当更新的证据; (e) 如果通知是由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被许可人的代理人发出的(以适当者为准),发出通知的人的权限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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