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 年政府采购(挑战程序)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费用 3 押金 4 挑战通知第 S 215 号政府采购法(第 120 章) 2002 年政府采购(挑战程序)条例 行使授予的权力根据《政府采购法》第 12、13 和 25 条,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启动 1. 本法规可被引用为 2002 年政府采购(挑战程序)法规,并将于 5 月 13 日生效2002. 2. 向仲裁庭书记官长在费用押金仲裁庭提出异议应支付的费用为 500。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2 年 5 月 13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 3. 总和根据该法第 13 条向法庭书记官长存放的金额应为 5,000。质疑通知 4. 该法案第 12 节中提及的质疑通知应以书面形式正式签署,并应包含以下信息: (a)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的姓名、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 (b) 如果供应商是个人,他是其国民的国家或地区; (c) 如果供应商是公司或协会或个人团体,则提供其成立所依据的法律的国家或地区以及其主要营业地点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d) 提出质疑的订约当局; (e) 对作为质疑标的的采购的充分识别,包括采购或将采购的货物或服务,或货物和服务,视情况而定,以及采购的估计价值; (f) 订约当局根据该法第 7 条所负的责任的详细信息,而该法第 7 条被指称其违反了,包括对 2002 年政府采购条例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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