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质疑程序)条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4年
政府采购(质疑程序)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费用 3 押金 4 质疑通知 立法历史 政府采购法(第 120 章,第 12、13 和 25 节) 政府采购(质疑程序)条例 Rg 1 G.N.第 S 2152002 号 2004 年修订版(2004 年 2 月 29 日) 2002 年 5 月 13 日 引证费 1. 本规例可引称为《政府采购(质疑程序)规例》。 2. 向法庭书记官长提出质疑应支付给法庭书记官长的费用为 500。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2004 年 2 月 29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3. 向书记官长存入的款项根据《存款法》第 13 条,法庭应为 5,000。质疑通知 4. 该法案第 12 节中提及的质疑通知应以书面形式正式签署,并应包含以下信息: (a)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的姓名、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 (b) 如果供应商是个人,他是其国民的国家或地区; (c) 如果供应商是公司或协会或个人团体,则提供其成立所依据的法律的国家或地区以及其主要营业地点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d) 提出质疑的订约当局; (e) 对作为质疑标的的采购的充分识别,包括采购或将采购的货物或服务,或货物和服务,视情况而定,以及采购的估计价值; (f) 订约当局根据该法第 7 条所负的义务的详情,而该订约当局据称已违反,包括对政府采购条例 (Rg 2) 相关规定的识别; (g) (h) 充分识别涉嫌违反职责的行为;涉嫌违反职责的第一次发生的日期; (i) 说明供应商因违约而遭受或有合理风险遭受的损失或损害以及所寻求的补救措施; (j) 供应商是否寻求与订约当局协商解决问题,如果是,协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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