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项罪行(公共秩序和滋扰)(禁止集会和游行——议会和最高法院)令 2002 S 571/2002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2年
杂项罪行(公共秩序和滋扰)(禁止集会和游行议会和最高法院)命令 2002 目录 制定公式 3 申请 4 撤销 1 引证和启动 2 禁止举行集会和游行 附表 区域编号 S 571 说明杂项罪行(公共秩序和滋扰)法(第 184 章)杂项罪行(公共秩序和滋扰)(禁止集会和游行议会和最高法院)2002 年命令 行使杂项罪行第 5 (2) 条赋予的权力(公共秩序和滋扰)法,内政部特此颁布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杂项罪行(公共秩序和滋扰)(禁止集会和游行议会和最高法院)令2002 年并将于 2002 年 11 月 8 日开始实施。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附属法2002 年 11 月 8 日增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禁止举行集会和游行 2. 任何人不得举行任何集会或游行(根据杂项罪行(公共秩序和滋扰)(集会和游行)规则 (R 1)) 由 2 人或多人组成 (a) 在附表所述区域内的任何公共道路、公共场所或公共度假场所; (b) 在构成该地区边界的任何公共道路内或附近,除非他事先获得警务处副处长的书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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