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项罪行(公共秩序和滋扰)(禁止集会和游行——议会和最高法院)令 1998 S 56/199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8年
杂项罪行(公共秩序和滋扰)(禁止集会和游行议会和最高法院)令 1998 年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在特定日期或特定时间内禁止 3 申请 4 撤销S 56 杂项罪行(公共秩序和滋扰)法(第 184 章)杂项罪行(公共秩序和滋扰)(禁止集会和游行议会和最高法院)令 1998 年行使第 5(2) 条赋予的权力杂项罪行(公共秩序和滋扰)法,内政部长特此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杂项罪行(公共秩序和滋扰)(禁止集会和游行议会和最高法院) ) 1998 年命令,将于 1998 年 2 月 6 日生效。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在子公司1998 年 2 月 6 日的立法增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禁止在特定日期或特定时间内 2. 除非获得警察局副局长的书面许可,否则不得集会或游行(葬礼游行除外)根据《杂项罪行(公共秩序和滋扰)(集会和游行)规则 (R 1)) 授予的许可证,应在附表所述区域内的任何公共道路、公共场所或公共度假场所举行(a )在议会或其委员会或最高法院开会的任何一天; (b) 上午 6 点之间的任何一天,公共假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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