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 年空中航行(修正)令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第 2 段的修正 3 第 20 段的修正 4 第 22 段的修正 5 第 37 段的修正 6 第 44 段的修正 7 第 52 段的修正 8 删除和替换第 4 附表 9 修订 5 附表 10 修订 8 附表 11 修订 9 附表 12 修订第 12 附表 13 第 14 附表修订第 S 166 AIR NAVIGATION ACT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Supplement on 15 Apr 2002 PDF created date 2022 年 2 月 25 日,第 6 章 2002 年空中航行(修正案)令 为行使《空中航行法》第 3 条赋予的权力,交通部长特此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空中航行法2002 年航行(修订)令,将于 2002 年 4 月 15 日生效。第 2 条主要命令的修订) 2. 《空中航行令》(O 2)第 2 款(在本令中简称为 (a),删除第 (1) 项中的维修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 维修是指执行所需的任务以确保飞机的持续适航性,包括大修、检查、更换、缺陷纠正以及改装或维修的实施;维护计划是指描述特定计划维护任务及其完成频率的文件,以确保其适用的航空器安全运行; (b) 在第 (1) 项中乘客的公共交通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修理是指将航空产品恢复到适航状态,以确保航空器继续符合适当的设计要求。在损坏或磨损后,用于颁发相应机型型号合格证的适航要求; (c) 删除第 (2) 小段并替换为以下 (2) 小节(b) (c) 在飞机、无人驾驶飞行器或滑翔机的情况下,从它第一次为起飞而移动的那一刻起,直到它在着陆后最终停止的那一刻;在直升机或旋翼机的情况下,从旋翼桨叶开始转动的那一刻起,直到它在着陆后最终停止并且旋翼桨叶停止的那一刻;在飞艇或自由气球的情况下,从它第一次脱离水面的那一刻起,直到它下一次附着在上面或停在上面的那一刻,以及飞行、飞行和飞行时间的表述应被解释因此。...
空中航行(修订)令 2002 S 166/2002pdf预览版空中航行(修订)令 2002 S 166/2002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