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共卫生(冷却塔和喷泉)条例 2001 S 37/200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1年
2001 年环境公共卫生(冷却塔和喷泉)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使用中的冷却塔和喷泉 4 未使用的冷却塔和喷泉 5 为冷却塔提供除水器 7 通知进行检查、测试或维护 6 测试 8 记录 10 处罚 9 禁止使用通知 No. S 37 ENVIRONMENTAL PUBLIC HEALTH ACT ENVIRONMENTAL PUBLIC HEALTH (COOLING TOWERS AND WATER FOUNTAINS) REGULATIONS 2001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Supplement on 22 Jan 2001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环境部部长行使《环境公共卫生法》第 113 条赋予的权力,特此引用和启动以下法规 1. 这些法规可被称为环境公共卫生法(冷却塔和喷泉)条例 2001 并应在 1 秒内开始运行t 2001 年 2 月。 定义 2. 在本法规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冷却塔是指使大气通过喷水以通过蒸发冷却降低水温的任何装置;指定区域是指 (a) 公众成员或部分公众可以或通常可以通过会员资格或其他方式进入或通常可以进入的任何处所或其部分; (b) 任何住宅楼宇的任何共同财产;或漂移是指从冷却塔的气流出口流出的水气溶胶;标准平板计数是指在 37o 摄氏度下通过 24 小时平板计数确定的每毫升水中的活微生物的估计数量;喷泉是指位于指定区域内能够产生水气溶胶且容量超过0的任何水景。...
环境公共卫生(冷却塔和喷泉)条例 2001 S 37/2001pdf预览版
环境公共卫生(冷却塔和喷泉)条例 2001 S 37/2001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