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共卫生(冷却塔和饮水机)规定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使用中的冷却塔和饮水机 4 不使用的冷却塔和饮水机 5 为冷却塔提供除水器 7 进行检查的通知,测试或维护 6 测试 8 记录 9 禁止使用通知 10 处罚 立法历史 环境公共卫生法(第 95 章,第 113 节)环境公共卫生(冷却塔和喷泉)法规 Rg 7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2002 年 1 月 31 日发布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GN第 S 372001 号 2002 年修订版(2002 年 1 月 31 日) 2001 年 2 月 1 日 引文定义 1. 本规例可引称为《环境公共卫生(冷却塔和喷泉)规例》。 2.在本条例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冷却塔是指使大气空气通过喷水以通过蒸发冷却降低水温的任何装置;指定区域是指 (a) 公众成员或部分公众可以或通常可以通过会员资格或其他方式进入或通常可以进入的任何处所或其部分; (b) 任何住宅楼宇的任何共同财产;或漂移是指从冷却塔的气流出口流出的水气溶胶;标准菌落数是指在 37 摄氏度下通过 24 小时菌落计数确定的每毫升水中存活微生物的估计数量;喷泉是指位于指定区域内能够产生水气溶胶且容量超过0的任何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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