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合资格人士)规则 2001 S 357/200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1年
2001 年法律职业(合格人员)规则 目录 制定公式 第 I 部分 初步 1 本规则的引用和目的 2 定义 3 法学学士学位候选人的录取日期 第二部分 新加坡国立大学毕业生 4 被录取为候选人的人1993 年 5 月 1 日之前获得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5 人 1993 年 5 月 1 日或之后被新加坡国立大学录取为法学学士学位候选人 第三部分 毕业于英国或其他地方的高等院校6 人在 1993 年 5 月 1 日之前被英国院校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7 人在 1993 年 5 月 1 日之前被英国院校录取为法学学士学位候选人 8 人被院校录取为法学学士学位候选人1993 年 5 月 1 日或之后在英国 9 人作为学位候选人开始课程1994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机构获得法学学士学位 新加坡法规 在线发布于 2001 年 7 月 27 日的附属立法增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10 与第 7 条规定的非全日制法律课程有关的限制, 8 和 9 11 就规则 8 和 9 而言与加速课程和双学位课程有关的限制 12 获得联合学位的人 13 在 1993 年 5 月 1 日之前被录取为通用专业考试候选人的人 14 在某些英联邦国家的机构开始学习的人1994 年 1 月 1 日之前 第 IV 部分 其他 15 董事会根据规则 10 (1) 和 (3)、11 (1) 和 12 批准 16 豁免 17 撤销 第一附表 高等教育机构和法律学位 授予第二附表 高等教育机构和学位在法律授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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