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年镇议会(从偿债基金支付款项)(修订)规则 颁布公式 1 的目录 引用和开始 2 删除和替换规则 3 第 S 235 号市议会法案(第 329A 章) 市议会(从偿债基金支付款项) 2001 年基金(修订)规则 为行使《市镇议会法》第 33 (6) (a) (v) 条和第 57 条赋予的权力,国家发展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可引述为 2001 年镇议会(从偿债基金支付款项)(修订)规则,并于 2001 年 5 月 1 日开始实施。 删除和替换第 3 条规则 2. 市议会(从偿债基金支付款项)规则(R 5) 修改为删除规则 3 并代之以以下规则 委员会 3 住宅区的改善工程。为了法案第 33 (6) (a) (v) 条的目的,市议会可以从它的任何下沉用于支付与以下任何新加坡法规有关的适当归属于该偿债基金的费用或负债的资金 2001 年 4 月 26 日在线发布于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为造福当地居民而进行的改善工程镇议会管理和维护的镇内委员会的住宅区 (a) 在时间控制的增压泵系统上安装任何传感器和启动控制器; (b) 安装或更换任何视频电梯监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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