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 年环境污染控制(工业废水)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需提供的细节 4 待处理的工业废水 5 工业废水排放控制机制 6 排放口需事先批准 7 详细信息署长要求排放工商业污水 8 排放工商业污水的性质和类型 9 工商业污水不含某些物质 10 某些物质的最高浓度 11 分析方法 12 处罚 13 豁免 14 过渡性规定 新加坡法规 在线发布于附属立法补充1999 年 3 月 31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No. S 160 1999 年环境污染控制法案(1999 年第 9 号法案) 1999 年环境污染控制(贸易污水)条例 行使环境法第 76(1) 条赋予的权力1999 年污染控制法,环境部长特此作出如下规定法规引述和开始 1. 本法规可引称为 1999 年环境污染控制(工业废水)法规,并于 1999 年 4 月 1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本法规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受控水道是指公用事业委员会根据《公用事业法》(Cap. 261) 获得但不包括将水抽入公用事业委员会总管的水道。 3. 向处长提供的资料。...
环境污染控制(工业废水)条例 1999 S 160/1999pdf预览版环境污染控制(工业废水)条例 1999 S 160/1999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