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 年环境污染控制(工厂场所边界噪声限值)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边界噪声限值 4 测量点和设备 5 测量和记录噪声水平的设备 6 处罚 7 优先撤销附表 最大允许噪声级 第二附表 修正系数 No. S 156 1999 年环境污染控制法案(1999 年第 9 号法案) 1999 年环境污染控制(工厂房舍边界噪声限制)条例 行使第 76(1)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环境污染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9 年 3 月 31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1999 年控制法案,环境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法规可以被引用为环境污染控制(工厂场所的边界噪声限制)法规于 1999 年生效,并应于 1999 年 4 月 1 日开始运作。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受影响的处所就受监控的处所而言,是指 (a) 由除受监控处所的拥有人或占用人,该处所与受监控处所位于同一厂房内; (b) 被监控的处所所在的与工厂处所相邻的处所; (c) 不毗邻被监控处所所在的工厂处所的处所,如果任何介入处所上没有建筑物,或者介入处所不是商业、工厂、噪音敏感或住宅处所;或背景噪声级,就被监测处所的噪声级而言,是指在没有从被监测处所发出的噪声的情况下,在用于测量被监测处所发出的噪声级的同一测量点测得的噪声级;商业场所是指任何用于贸易、商业或商业目的的场所,包括任何购物中心、金融机构和酒店,但不包括任何工厂场所;厂房是指用于任何工业或制造用途的任何处所,包括任何修理或加工车间和仓库,但不包括《环境污染控制(建筑地盘噪音控制)规例》(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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