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经批准的信用评级机构的优惠税率)条例 1999 S 394/1999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9年
所得税(经批准的信用评级机构的优惠税率)条例 1999 年目录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优惠税率 3 确定应征税的收入 S 394 INCOME TAX ACT(第 134 章) INCOME TAX ( 1999 年批准的信用评级机构的优惠税率)条例 为行使《所得税法》第 43M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 1.(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1999 年所得税(经批准的信用评级机构的优惠税率)条例。 (2) 条例 2 (a) 和 3 自 1998 年课税年度生效至 (3) 条例 2(b) 自2000 年课税年至 2002 年课税年。 2002 年课税。 优惠税率 新加坡法规在线 1999 年 9 月 9 日在附属立法增刊中发表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6 日 2. 应由根据法案第 43M 条批准的信用评级机构按其在新加坡就 (a) (b) 提供信用评级服务而获得的收入按 10% 的税率缴纳税款) 任何人发行以任何外币计价的债券、票据、债权证及其他债务证券; (i) (ii) (iii) (iv) 任何非新加坡居民且非新加坡公民的个人发行以新加坡元计价的债券、票据、债券和其他债务证券;新加坡公民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少于 50% 已发行资本的任何公司;任何政府、州或市政府,或其任何机构或机构;或由两个或多个政府(可能包括新加坡政府)拥有或控制的任何实体,无论此类所有权或控制权是否与任何其他非政府实体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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