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 S 255/1998 民防避难所条例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8年
1998 年民防避难所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业主和占用者维护避难所的义务 4 检查楼层和公共避难所 No. S 255 民防避难所法案 1997(1997 年第 12 号法案) 民防避难所1998 年条例 为行使 1997 年《民防庇护所法》第 28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1. 本条例可引称为 1998 年《民防庇护所条例》,引证和生效日期为1998 年运作。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批准的住房计划是指根据《建筑控制法》(第 29 章)第 6 条批准的住房计划;占用人,就楼层避难所或公共避难所而言,指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8 年 4 月 24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的人是由该楼层组成的建筑物部分的占用人庇护所或公共庇护所;拥有人就多层庇护所或公共庇护所而言,指拥有该建筑物的该部分的人,该建筑物由该楼层庇护所或公共庇护所组成。业主和占用人维护避难所的义务 3.(1) 就该法案第 4(1)(ii) 和 6(1)(b) 条而言,(a) 的所有人或占用人有义务)任何设有住户庇护所的房屋或单位; (b) 任何高层避难所或公共避难所,以确保 (i) 避难所的每一部分始终保持良好的维修; (ii) 安装在庇护所内的每一固定装置和每一件设备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iii) 庇护所在任何时候都适合用作紧急状态时的避难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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