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庇护所法规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立法历史 3 业主和占用者维护庇护所的义务 4 检查楼层庇护所和公共庇护所 民防庇护所法(第 42A 章,第 28 节) 民防庇护所法规 Rg 1 G.N.第 S 2551998 号 2000 年修订版(2000 年 1 月 31 日) 1998 年 5 月 1 日 1. 本条例可引称为《民防避难所条例》。引文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批准的住房计划是指根据《建筑控制法》(第 29 章)第 6 条批准的住房计划;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2000 年 1 月 3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占用人就楼层庇护所或公共庇护所而言,是指由该楼层庇护所组成的建筑物部分的占用人或公共庇护所;拥有人就多层庇护所或公共庇护所而言,指拥有该建筑物的该部分的人,该建筑物由该楼层庇护所或公共庇护所组成。业主和占用人维护避难所的义务 3.(1) 就该法案第 4(1)(ii) 和 6(1)(b) 条而言,(a) 的所有人或占用人有义务)任何设有住户庇护所的房屋或单位; (b) 任何高层避难所或公共避难所,以确保 (i) 避难所的每一部分始终保持良好的维修; (ii) 安装在庇护所内的每一固定装置和每一件设备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iii) 庇护所在任何时候都适合用作紧急状态时的避难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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