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誓员(修订)规则 1998 S 439/199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8年
1998 年宣誓委员(修正案)规则 1998 年宣誓委员(修正案)规则 1998 年宣誓委员(修正案)规则的删除和替换 2 规则 8 的删除和替换 3 附表第 S 439 号最高法院法(第 322 章)修正案行使《最高法院法》第 68(3)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法学院参议院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监誓员(修订) 1998 年规则,并将于 1998 年 9 月 1 日生效。 2. 宣誓官规则 (R 3) 的规则 8 被删除,以下规则 8 规则的删除和替换规则取代了 证人的语言 8.(1) 受第 (2) 款,任何被任命为宣誓官的律师和律师不得将宣誓书或法定声明作为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在附属立法补充文件中nt 于 1998 年 8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由会说和理解英语的除宣誓人以外的任何人宣誓或宣誓。 (2) 被任命为宣誓专员并精通英语以外的语言或方言的辩护律师和律师可酌情安排宣誓或法定声明,或进行宣誓至,该语言或方言的宣誓人,前提是宣誓人会说并理解辩护律师和律师精通的语言或方言。附表 3 的修订。《监誓员规则》附表第 II 部分经修订,将第 3 项重新编号为该项目的第 (1) 段,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第 (2) 段,其中提及的每个证物是需要标记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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