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誓员规则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7年
监誓员规则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符合条件的人 4 任命期限 5 申请程序 6 监誓员登记册 7 任命限制 8 宣誓人的语言 9 限制 10 费用 11 任命文书 12 管理文件登记册 13 撤销任命 14 宣誓专员名单 1997 年 9 月 26 日出版的新加坡立法历史在线修订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法令(第 322 章,第 68(3) 节) 宣誓专员 R 3 1997 年修订版 (1997 年 9 月 26 日) 1996 年 1 月 1 日 1. 本规则可引称为监誓员规则。引文定义 2. 在本规则中,学院是指根据《新加坡法学院法》(第 294A 章)成立的新加坡法学院;誓章包括确认、法定或其他声明;法律官员是指被任命为新加坡法律服务机构法律官员的人;誓言包括确认和声明;秘书是指参议院秘书;参议院是指学院的参议院;宣誓包括确认和声明;符合条件的人 3.(1) 累计不少于 7 年积极执业或担任法律官员的辩护律师和律师有资格被任命为宣誓官。 (2) 受雇于政府部委、部门、法定委员会和政府关联公司的官员有资格被参议院任命为宣誓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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