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中成药标签)条例 1998 S 494/199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8年
1998 年药品(中成药标签)条例 目录 颁布配方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容器、包装和传单上显示的细节 4 临床试验的例外 5 某些需要标签的物质 6 禁止某些标签和传单7 说明细节的方式 8 说明细节的语言 附表 物质标签 No. S 494 药物法(第 176 章) 1998 年药物(中成药的标签)条例 行使授予的权力根据《药品法》第 44、45、46 和 52 条,卫生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法规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8 年 9 月 25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引用和生效 1. 这些法规可以引述为《1998年药物(中成药标签)规例》并生效1999 年 9 月 1 日。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就任何中成药或其任何成分而言,适当的非专利名称,是指 (a) 现行版本 A 词典中规定的中成药或成分的名称中华药房《中药大辞典》、《本草纲目》或部长批准的其他刊物; (b) 公认的学名或描述中成药或成分真实性质的其他名称;或就任何中成药而言,适当的数量详情指 (a) 以重量、体积、容量或单位表示的中成药的每个剂量单位中,以适当的非专有名称识别的每种成分的数量活动; (b) 在没有剂量单位的情况下,以重量、体积、容量或活性单位或总量的重量或体积百分比表示的由其适当的非专利名称标识的每种活性成分的数量;中成药与药物(传统药物、顺势疗法药物及其他物质)(豁免)令 (O 6) 中的涵义相同;现行版本就任何刊物而言,指有关中成药销售或供应时的现行版本,包括截至当时对其作出的任何修订、增补或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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