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车辆的拆除和固定)(修订)规则 1998 S 122/199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8年
1998 年道路交通(车辆拆除和固定)(修订)规则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规则 2 的修订 3 规则 3 的修订 4 规则 4 的删除和替换 5 规则 5 的删除和替换 6 规则的修正规则 7 7 修订附表 8 修订附表二第 S 122 号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道路交通(车辆的拆除和固定)(修订)规则 1998 年行使道路交通第 123 条赋予的权力法案,内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生效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8 年 3 月 20 日的附属立法增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1. 这些规则可以被引用为道路交通(拆除和固定车辆)(修订)规则 1998 并将于 1998 年 3 月 20 日生效。规则 2 的修订 2. 道路交通规则 2(车辆的拆除和固定)R 1997 年 (G.N.第 S 10997 号)(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要规则)进行修订,在紧接固定装置定义之前插入以下定义 授权人员是指由副局长授权的管理局的任何官员或雇员在本规则规定的情况下移走任何车辆;修改规则 3 3. 修改主要规则第 3 条 (a) 在第 9 行的警官一词之后插入或被授权的人员; (b) 将该规则重新编号为该规则的第 (1) 款,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 (2) 款由警务人员或获授权人员根据第(1)款作出的行为,即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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