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 年建筑控制(第 3 号修正案)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生效 2 第 24 条修正案第 S 413 号建筑控制法(第 29 章)建筑控制(第 3 号修正案)条例 1997 年行使权力根据《建筑控制法》第 50 条的规定,国家发展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1997 年建筑控制(第 3 号修正案)条例,将于 9 月 19 日生效1997. 第 24 条的修订 2. 《建筑控制条例》(Rg 5)第 24 条的修订 (a) 删除了第 (1) 段中的表格并代之以下表 表格 第一栏 第二栏 建筑工程类别 全职现场监督员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Supplement on 19 Sep 1997 PDF created date on 26 Feb 2022 任何建筑工程 驻地工程师。文员。文员。任何建筑工程,但不超过 3 层的平房、半独立式、排屋或连栋房屋,其工程造价不超过 1500 万成本不超过 3000 万 (a) (b) (c) ; (b) 删除第 (2) 款的 (a) 和 (b) 项,代之以以下 (a) 项,任何建筑工程,但不超过 3 层的平房、半独立式、排屋或连栋房屋除外,工程成本其中不超过300万; (b) 任何不超过 3 层的平房、半独立式、排屋或连栋房屋的建筑工程,其工程造价不超过 600 万; (c) 任何由现有建筑物的维修、改建或加建组成的建筑工程,而该修缮、改建或加建既不影响建筑物的关键结构元件,也不会以局部方式影响关键结构元件,而不需要任何修理、加固或更换建筑物的结构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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