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捐赠计划(良好进步奖)条例 1997 S 485/199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7年
1997 年教育捐赠计划(良好进步奖)条例 目录 制定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设立良好进步奖 4 奖励的价值和支付 5 符合条件的学生 6 校长或培训经理提交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 No. S 485 教育捐赠计划法(第 87A 章) 1997 年教育捐赠计划(良好进展奖)条例 教育部长行使《教育捐赠计划法》第 6(1)(d) 和 24(a) 条赋予的权力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本法规可被称为 1997 年教育捐赠计划(良好进步奖)法规,并应被视为已于 1997 年 10 月 1 日生效。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附属立法补充1997 年 11 月 1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在与 (a) (b) (a) (b) (a) (b) 大专学生有关,指大学预科水平的文科或理科或商科课程,或由为施行本条例,经部批准的大专;培训机构的学生,是指由培训机构提供的、教育部为本条例的目的而批准的任何课程;政府学校是指由政府直接组织和开办的中小学;政府资助学校是指由政府以外的任何人设立的小学或中学;并由管理委员会进行,该委员会根据《教育(补助金)条例》(第...
教育捐赠计划(良好进步奖)条例 1997 S 485/1997pdf预览版
教育捐赠计划(良好进步奖)条例 1997 S 485/1997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