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 年商船(船员住宿)条例第 II 部分船员住宿的规划和控制第 III 部分船员住宿要求制定公式 1 引用和开始第 I 部分一般规定 2 定义 3 应用和豁免 4 计划 5 检验和证书 6 总则 7 通风8 供暖系统 9 照明布置 10 卧室 11 餐厅 12 娱乐室 13 卫生布置 新加坡法规在线 1997 年 7 月 18 日在附属立法增刊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14 医院住宿 15 其他布置 16 民族习惯和习俗 17 维护船员住宿 附表 No. S 328 商船法(第 179 章) 1997 年商船(船员住宿)条例 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行使商船法第 100 条赋予的权力,经批准通讯部长,特此作出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可被引用为 1997 年商船(船员舱室)规则,并将于 1997 年 12 月 1 日开始实施。 第 I 部分一般规定 定义 2. 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通过批准的方式获署长或获授权机构批准;授权组织是指由部长根据法案第 116 条授权对新加坡船舶和新加坡法规进行检验或检查的组织 在线发布于 1997 年 7 月 18 日的附属立法增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签发任何证书第五条法案;船员住宿包括提供给船员使用的卧室、餐厅、卫生设施、医院住宿和娱乐设施;现有船舶指非新船的船舶;新船指在 1997 年 12 月 1 日或之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高级船员是指根据该法案第 53 条订立的船员协议指定的船长以外的人;士官是指根据该法第 53 条订立的船员协议指定的担任监督职位或特殊责任职位的评级人员;等级指除船长或高级船员以外的船员;船舶指适用本规例的船舶;特别限制航次是指从东经10300与柔佛西海岸相交的点开始,从南到北纬0030,再从东到东经10500,再到北到北纬0100,再到南纬0100的航程。点 0200 北,10415 东,从西到柔佛海岸,然后沿着柔佛海岸向西到达起点;跟随验船师是指根据该法第 5 条被任命为验船师的人;吨指根据《商船(吨位)条例》(Rg 12)测量的总吨位;拖轮是指建造或改装主要用于拖曳或类似任务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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