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娱乐(豁免)令 1997 S 75/199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7年
1997 年公共娱乐(豁免)令 1997 年公共娱乐(豁免)令 1997 年公共娱乐(豁免)令 1997 年公共娱乐(豁免)令 1997 年公共娱乐(豁免)法令 2 号 S 75 豁免第 S 75 号豁免法案 行使第 15 条赋予的权力《公共娱乐法》,内政部特此发布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 1997 年公共娱乐(豁免)令,并将于 1997 年 2 月 21 日生效。 2. 以下类别的公共娱乐活动不受以下规定的约束: (a) 新加坡艺术中心有限公司在公众或任何阶层可以无偿或以其他方式进入的任何地方举办的任何表演、工作坊和讲座; (b) 在 Power Supply Limited 经营的节能展览中心举办的任何展览和安装的展览。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7 年 2 月 21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1997 年 2 月 1 日制作。MHA (PS) 10103; AGSL2994 PETER CHAN JER HING 新加坡内政部常任秘书。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7 年 2 月 21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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