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费 S 269/199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7年
制定公式 2 的出租车费率表 第 S 269 号《公共交通委员会法》(第 259B 章)出租车费率 根据《公共交通委员会法》第 20(1) 条,特此通知一般信息,公共交通委员会已批准从 1997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附表所列的士的最高租金。 2. 取消有关出租车费的第 N 3 号通知。租用时间表 第一栏 第二栏 (1) 前 1,000 米或其部分 (2) 随后每 240 米或其部分不超过 10 公里 2.40。 10 美分。 (3) 超过 10 公里的每 225 米或其中的一部分 10 美分。 (4) 出租车每 30 秒或其一部分是 10 美分。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7 年 5 月 31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被拘留 (5) 午夜 12 点至早上 6 点之间 (6) 每次在新加坡樟宜机场和实里达机场租用出租车 (7) 每次以第(1)、(2)、(3)和(4)项所列价格的一倍半的价格租用无线电话预订系统的士。整个旅程额外增加 3 个。 (a) 对于当前预订,全程额外支付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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