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船(已故海员财产)条例 1996 S 49/199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6年
1996 年商船(已故海员财产)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2 定义 3 申请 1 引证和开始 4 海员死亡时的财产 5 海员财产的交付 6 应支付海员的工资 7 交付已故海员的工资 8处理已故海员无人认领的财产 9 董事支付已故海员财产的款项 10 伪造文件等,以获取已故海员的财产 11 第 S 49 号刑罚 1995 年商船法 (ACT 19 OF 1995) 新加坡法规 在线发布于 1996 年 2 月 2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1996 年商船(已故海员财产)条例 为行使 1995 年商船法第 87 条赋予的权力,交通部长特此作出下列规例引述和开始 1. 本规例可引称为商船(死者财产) 1996 年海员)条例,并于 1996 年 2 月 2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1) 在本条例中,就海员而言,雇主是指雇用海员的船舶的所有人,或海员死亡时的船东,指在他去世前最后雇用他为海员的人; nextofkin 指船员中被称为海员 nextofkin 的人 (2) 本规则中提及海员时应包括提及协议。船的主人。适用范围 3.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新加坡船舶。...
商船(已故海员财产)条例 1996 S 49/1996pdf预览版
商船(已故海员财产)条例 1996 S 49/1996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