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船(已故海员财产)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适用范围 11 处罚立法历史 4 海员死亡时的财产 5 海员财产的交付 6 应付海员的工资 7 交付已故海员的工资 8 交易已故海员无人认领的财产 9 董事对已故海员财产的支付 10 伪造文件等,以获取已故海员的财产 《商船法》(第 179 章,第 87 节) 商船(已故海员的财产)法规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7 年 6 月 15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Rg 23 GN第 S 491996 号 1997 年修订版 (1997 年 6 月 15 日) 1996 年 2 月 2 日 1. 本规例可引称为《商船(已故传票海员财产)规例》。定义 2.(1) 在本规则中,就海员而言,雇主是指雇用该海员的船舶的船东,或在海员死亡的情况下,是指在其死亡前最后雇用他作为海员的人; nextofkin 指船员中被称为海员 nextofkin 的人 (2) 本规则中提及海员时应包括提及协议。船的主人。适用范围 3.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新加坡船舶。海员死亡时的财产 4.(1) 本条适用于海员在船上死亡期间或之后留在船上的所有财产(包括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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