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 年公用事业(水费)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价格 3 国内关税 4 特许经营期限 5 消费者通知委员会 6 附加费 7 运输关税 8 非国内关税 9 收费方法 10 附表 国内关税第 S 197 号《公共事业法》(第 261 章) 1996 年公共事业(水费)条例 新加坡在线法规 1996 年 5 月 3 日在附属立法增补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行使第 20 和 130 条赋予的权力根据公用事业法,公用事业委员会经贸易和工业部长批准,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1996 年公用事业(水费)条例,并应于 1996 年 5 月 3 日开始运作。 价格 2.(1) 委员会供水的收费价格应符合h 附表中规定的关税。 (2) 委员会可通过宪报公告,不时宣布为附表所列水价的各种整体费率规定的水量增加或减少。家用水价 3.(1) 除非委员会根据本条向消费者授予优惠,否则附表中规定的家用水价应适用于供应给专门用于住宅用途的处所的所有水,并且该水价不得适用于 (a) 处所的一部分用于任何贸易、业务或专业的目的或与任何贸易、业务或专业有关的情况; (b) 该处所的一部分用作酒店、服务式公寓、寄宿公寓、学校、礼拜场所或食堂。...
公用事业(水费)条例 1996 S 197/1996pdf预览版公用事业(水费)条例 1996 S 197/1996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