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自行车道)规则 1996 S 163/199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6年
1996 年道路交通(自行车道)规则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定义 3 骑自行车者使用人行横道 4 使用自行车道 5 优先在受管制的人行横道 6 禁止车辆和骑自行车者等待 7 禁止使用人行横道行人 1996 年道路交通(自行车道)规则第 S 163 号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 为行使道路交通法第 140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 1996 年道路交通(自行车道)规则和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6 年 4 月 12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于 2022 年 2 月 26 日创建日期应于 1996 年 4 月 15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本规则,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自行车是指任何脚踏车;自行车道指在附表第 I 部分任何图中所示的交通标志、信号和道路标记所指示的道路、地铁或桥梁上为骑自行车者使用而设立的任何道口; cyclist 包括步行推着自行车的人。骑自行车者使用人行横道 3.(1) 任何在自行车道两侧 50 米以内或交通标志所指示的较短距离内的骑自行车者,应使用自行车道横穿马路,地铁或桥梁,视情况而定。 (2) 附表第 II 部图表所示的交通标志,指明 50 米或更短距离的界限,须在显眼位置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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