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 年中央公积金(欧亚社区基金供款)规则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3 雇主扣除供款 5 2 个或更多雇主的供款 2 定义 4 选择退出 6 退款 7 登记 8 供款超过设定费率列于附表 9 表格中 附表第 S 118 号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 中央公积金(对欧亚共同体社区基金捐款) 新加坡法规 在线发布于 1995 年 4 月 1 日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规则1995 年中央公积金局行使《中央公积金法》第 76(3) 条赋予的权力,经劳工部长批准,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1995 年中央公积金(向欧亚社区基金协会供款)规则,将于 4 月 1 日开始实施1995. 定义 2. 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雇员是指属于欧亚共同体的雇员;欧亚协会是指根据《社团法》第 1 章注册的社团。 311 同名;欧亚社区是指作为新加坡永久居民或公民的每个欧亚血统的人,包括根据《国民登记法》第 3 章签发的身份证中描述的任何人。 201 属于欧亚种族;基金是指欧亚协会为欧亚共同体的教育、社会或经济发展而设立的基金。...
中央公积金(对社区基金 [欧亚协会] 供款)规则 1995 S 118/1995pdf预览版中央公积金(对社区基金 [欧亚协会] 供款)规则 1995 S 118/1995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