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社区基金供款[欧亚协会])规则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8年
中央公积金(欧亚社区基金供款)规则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4 选择退出 6 退款 7 登记册 9 表格 附表 立法历史 3 雇主扣除供款 5 2 个或更多雇主的供款 8 超过费率的供款载于附表 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第 76(3) 节) 中央公积金(对社区基金欧亚协会的捐款)规则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8 年 1 月 1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R 7 GN第 S 1181995 号 1998 年修订版(1998 年 1 月 1 日) 1995 年 4 月 1 日 引文定义 1. 本规则可称为《中央公积金(欧亚社区基金协会供款)规则》。 2. 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员工是指属于欧亚共同体的员工;欧亚协会是指根据《社团法》(第 311 章)以该名称注册的社团;欧亚社区是指作为新加坡永久居民或公民的每个欧亚血统的人,包括根据《国民登记法》(第 201 章)颁发的身份证中描述为欧亚种族的任何人;基金是指欧亚协会为欧亚共同体的教育、社会或经济发展而设立的基金。雇主扣除供款 3.(1) 每个雇主应在 1995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从每个希望按附表所列适当比率向基金供款的雇员的月工资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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