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演习法(第 182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演习通知 3 演习人员的权力 4 损害赔偿 5 赔偿评估 6 违法行为 7 不得在水厂集水区进行演习 8 演习和射击场 9 武装部队委员会关于机动场地的权力 10 武装部队委员会关于射击场的权力 11 射击场规则 12 赔偿 13 赔偿的形式和评估 14 要求赔偿的时限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出版2014 年 12 月 31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立法历史比较表 军事演习法案(第 182 章)(原法案 M. 法案 FMS 第 43 章) 2014 年修订版(2014 年 12 月 31 日)促进军事演习和射击演习的法案. 1963 年 9 月 16 日 1. 本法可称为《军事演习法》。简短标题 演习通知 2.(1) 每当进行军事演习的部队人数超过 500 人时,应在提议之日前至少一个月向武装部队委员会秘书发出书面通知执行这种机动,具体说明 (a) 机动开始的日期,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间和大约执行机动的限制; (b) 演习结束后不早于一个月的日期,在该日期内,因本法规定生效而引起的赔偿要求应送交武装部队委员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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