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子军协会法(第 26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解释 3 协会徽章等的销售限制 4 协会徽章等的使用限制 5 童子军滥用职权6 没有人谎称与协会有关联 7 处罚 立法历史 童子军协会法(第 26 章)(1926 年第 10 号原颁布条例) 2011 年修订版(2011 年 12 月 31 日)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7 日 一项旨在促进和保护童子军协会活动和利益的法案。 1926 年 9 月 24 日 1. 本法可称为童子军协会法。简称 解释 2. 在本法中,除非在主题或上下文中有令人反感的东西,否则协会是指根据 1912 年 1 月 4 日授予的皇家宪章成立的童子军协会;童子军是指被协会章程、章程或规则认可的童子军,也包括协会的所有官员。限制出售协会徽章等 3. 除协会外,任何人不得出售或暴露任何根据协会章程或规则专门供童子军使用的徽章、令牌或徽章以供出售。限制使用协会的徽章等 4. 任何人,非童子军,不得公开佩戴、携带或携带以传达他是童子军的印象、任何徽章、令牌或根据协会章程或规则特别采用供童子军使用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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