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法

相关行业:法案修订版本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3年
传染病法(第 137 章) 目录 长标题 第 I 部分 初步 1 短标题 2 解释 第 II 部分 管理 3 本法的管理 4 授权 5 咨询委员会 第 III 部分 新加坡境内的传染病控制 6 传染病通知 7 流行病学调查和调查 8 身体检查和治疗 9 尸检 10 主任可能会要求医生提供信息等 11 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的罪行 12 处所或船只的处理 13 受感染动物、食物和水的销毁和处置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发布于 2003 年 7 月 31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14 唤醒和处理尸体 15 隔离某些人 16 监视 17 隔离区 18 缓解过度拥挤 19 关闭食品店 20 禁止会议、集会和公共娱乐 21 控制职业, 贸易或商业 2 1A 某些人不得以可能传播疾病的方式行事 第四部分 艾滋病和艾滋病毒感染的控制 22 艾滋病或艾滋病毒感染者接受咨询等 23 艾滋病或艾滋病毒感染者的性交 24 献血和其他行为艾滋病或艾滋病毒感染者 25 保护艾滋病、艾滋病毒感染者或其他性传播疾病者的身份 25A 主任、医生和信息接收者的披露 第 V 部分 防止传染病进入新加坡 26 感染区 27 船只、人员以及来自受感染地区的文章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2003 年 7 月 3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28 船舶抵达时所需的信息 29 船舶或车辆抵达时所需的措施 30 承诺向港口卫生官员报告 31 疫苗接种 32船舶和车辆的消毒和处理 33 受感染船舶的抵港 34 擅自登船或离船来自受感染船只的国王 35 Pratique 36 废物或物质的排放 37 新加坡水域内的船只 38 提供食物和水的人员 39 总干事或港口卫生官员关于食物和水的权力 40 输入疾病媒介 41 输入疾病媒介 42 权力检查商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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