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修订版本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2年
养牛法(第 34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解释 3 禁止在限制区域内饲养牛 4 饲养牛所需的许可证 5 牛的移动和运输 6 公职人员等的授权 7 应付费用等至机构 8 条例 9 过渡性规定 立法历史 比较表 CATTLE ACT(第 34 章)(1964 年第 15 号原颁布法令)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2002 年 12 月 3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修订版 2002(2002 年 12 月 31 日)为维护公众健康而对用于饲养牛的场所的许可、控制牛的移动和运输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作出规定的法案。 1965 年 1 月 1 日 1. 本法可称为《牛法》。简称 解释 2.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机构是指根据 2002 年国家环境局法案(2002 年第 4 号法案)设立的国家环境局;授权官员是指总干事根据第 6 节授权的任何公职人员或任何法定委员会或机构的官员;牛包括马、牛、牛、绵羊、山羊和猪;总干事指根据《环境公共卫生法》(第 95 章)第 3(1) 条任命的公共卫生总干事;限制区是指根据第 3 条在通知中指定的新加坡部分,在该区域内不得保留通知中指定的任何类别、类别或种类的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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