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过失和人身伤害法(第 54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解释 5 共同雇佣 立法历史 比较表 3 共同过失情况下的责任分配 4 《1911 年海事公约保护法》共同过失和人身伤害法(第 54 章)(原 1953 年第 37 号颁布条例) 2002 年修订版(2002 年 12 月 31 日)关于共同过失的法案,以及与此相关的目的,以及废除对共同就业的辩护。 1954 年 3 月 1 日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2002 年 12 月 3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1. 本法案可被称为共同过失和人身伤害法案。简称 解释 2.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法院就任何索赔而言,是指由其或在其面前确定索赔的法院或仲裁员;损害包括生命损失和人身伤害;受抚养人是指根据《民法法》(第 43 章)第 20 条可以为其利益提起诉讼的任何人;过失是指疏忽、违反法定义务或其他作为或不作为,这些行为或不作为会引起侵权责任,或除本法外,会引起共同过失的抗辩。分担过失情况下的责任分配 3.(1) 任何人因部分由于他自己的过错而部分由于任何其他人或多人的过错而遭受损害的,关于该损害的索赔不应被受损害的人的过错,但可就其获得的损害赔偿应减少至法院在考虑到索赔人分担损害责任的情况下认为公正和公平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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