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和爆炸物法

相关行业:法案修订版本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3年
武器和爆炸物法(第 13 章) 目录 长标题 第 I 部分 初步 1 短标题 2 解释 3 本法的豁免 4 许可官员的任命 第 II 部分 制造、拥有、转让、进口和出口无标记的有毒塑料炸药或 有毒气体或有毒物质等 5 禁止制造未加标记的可塑炸药 6 禁止拥有和转让未加标记的可塑炸药 7 禁止进出口未加标记的可塑炸药 8 第 5、6 和 7 节的规则 9部长可以通过通知禁止出口 10 通过通知扩展爆炸物的定义和禁止爆炸物的定义 11 禁止有毒或有毒气体或有毒物质的权力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2003 年 7 月 3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12 处罚未经授权的出口或移除第 III 部分许可枪支、武器S 和爆炸物 13 枪支、武器、爆炸物等所需的许可证 14 许可证的条件 15 上诉 16 未经许可证不得从有执照的经销商处购买枪支或武器 17 由非有执照的经销商交付 18 死亡或破产时的准备金, 19 非法持有的枪支、武器或爆炸物存放在被授权人处 20 没收存放在被授权人处或许可官员处的武器或爆炸物 21 部长可授权竖立弹匣或建立废船 第 IV 部分 犯罪22 故意隐藏武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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