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力量(经济困难救济)法(第 165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解释 3 申请 5 制定规则的权力 6 附表的修订 7 部长磋商 附表 地方力量立法历史 4 案件救济金的支付当地军队(经济困难救济)法(第 165 章)(原 1953 年第 30 号法令) 1998 年修订版(1998 年 12 月 15 日)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8 年 12 月 15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 27 2022 年 2 月 一项法案,允许向地方部队成员或其家属支付除工资和津贴外的款项,以减轻他们在此类部队服役造成的经济困难。 1964 年 3 月 20 日 1. 本法可称为《地方部队(经济困难救济)法》。 2.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当地武力是指附表中规定的任何武力;部长是指负责国防的部长。简称 解释 申请 3.(1) 本法适用于根据与该部队有关的任何成文法的规定被征召实际服役、现役或全职服役的任何地方部队成员,但仅限于该日期部长可通过宪报公告指定。 (2) 部长可以根据第 (1) 款为不同的地方部队指定不同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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