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财务顾问(修正案)法案 2015 年第 18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5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刊2015 年 8 月 14 日,星期五,2015 年 8 月 13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以下法案于 2015 年 7 月 13 日由议会通过,并于 2015 年 8 月 4 日由新加坡共和国总统于 2015 年第 18 号批准。我同意。主席陈庆炎。 2015 年 8 月 4 日。修订财务顾问法的法案(2007 年修订版第 110 章)。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2 NO. 18 OF 2015 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被称为 2015 年财务顾问(修正)法,并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实施。修改长标题 2. 修改财务顾问法(在本法中称为主体法)的长标题,在代表一词之后插入词和监督者。第 2 条的修正 3. 主体法第 2(1) 条的修正 (a) 在期货交易所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独立销售审计单位,对于持牌财务顾问而言,是指一个单位(a) 审计该持牌财务顾问的顾问代表提供财务的质素;和服务 (b) 独立于获得许可提供财务咨询服务的顾问的所有单位;财务 (b) 就财务顾问而言,在紧接大股东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的主管,是指 (a) 直接受雇于或为,或与财务顾问有安排; (b) 直接或间接负责财务顾问(修订)3 的管理和另一名顾问主管的任何代表的表现; (c) 通过在金融行为交易或期货合约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单元,即指执行持牌金融顾问的共同活动的一组个人,每个人都直接受雇于,为持牌财务顾问行事,或与持牌财务顾问有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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