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针对保险公司的权利)法(第 395 章) 目录 长标题 4 短标题 立法历史 1 第三方在被保险人破产等情况下对保险公司的权利 2 向第三方提供必要信息的义务 3 和解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第三方(针对保险人的权利)法案(第 395 章)(原法令 20 21 Geo. 5, c. 25) 1994 年修订版(1994 年 5 月 20 日) 赋予第三方针对第三方风险保险人权利的法案在被保险人无力偿债和某些其他事件的情况下。 《英国法律适用法》(第 7A 章)使本法适用的日期。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4 年 5 月 20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1993 年 11 月 12 日 第三方因被保险人破产等而对保险公司的权利 1.(1) 根据任何保险合同,任何人(简称在本法中作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能承担对第三方的责任,那么 (a) (b) 如果被保险人破产或与其债权人达成和解或安排;或者如果被保险人是一家公司,则在针对该公司或该公司业务或事业的接管人或经理发出清盘令或通过自愿清盘决议的情况下由浮动抵押担保的任何债券的持有人或其代表正式指定或占有包含或受抵押的任何财产,如果在该事件之前或之后,任何此类责任是被保险人发生的,其在合同项下就责任而对保险人享有的权利,无论任何法令或法律法规有何相反规定,均应转移并归属于承担责任的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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